第一篇:从住房公积金的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立法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定位还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条例》作为一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对于一些虽然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动合同法》和《条例》还是有保护性规定的,单位还是要依法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述表明《条例》适用的范围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对象,所以《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也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劳动合同作为职工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之一,一旦单位违反规定,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向中心投诉,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作为是一种强制性和义务性相结合的住房长期储金,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起着重大的作用。职工应积极维护自身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单位积极协商公积金的事宜,如单位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工会有权要求单位修改完善。
2008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作为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组成。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在解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重大问题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是代表政府的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应该为录用的职工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有关部门查看,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名册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名册对于解决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违反《条例》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查处。所以每个用人单位都应该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读】劳动报酬作为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因素之一,用人单位更应如实告知,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劳动报酬是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根据,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应当享有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注意合同中是否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如果没有,职工可主动提出,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法规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确写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试用期的劳动者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条例》的规定,试用期的职工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单位也应该为这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的下限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解读】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所以住房公积金应在劳动报酬支付之日起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不及时缴存会影响职工帐户的计息,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读】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读】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等相关的证明和转移材料,否则不仅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如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而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没有缴存,工会可以首先要求单位承担责任,补缴住房公积金。如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扩大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条例》用工单位应该为这种性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解读】住房公积金作为法规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工会在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告知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并在签订合同时将这部分写入合同中。在职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工会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维护职工的权益,促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读】就住房公积金而言,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篇:首次将公积金缴存写进劳动合同里
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5年新版《南京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等四个新版合同文本,这次亮点就是首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合同里,还有明确岗位和工种、劳务派遣人员享同工同酬待遇。
江北热度还能持续多久6大房企将联盟放大招百万流量包任性大放送浦口六合会合并吗?明起连续10天35℃近日,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2015年新版《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南京市集体合同》、《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新版合同文本的一大亮点则是首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合同里。另外在新的合同文本中,还明确了岗位和工种、劳务派遣人员享同工同酬待遇。同时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提醒,女性退休年龄分为50岁和55岁,究竟啥时退休,一定要将所在岗位写得规范一些。
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合同
另外,新版《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南京市集体合同》,都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了合同,要求“甲乙双方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据统计,目前全市有247万职工的劳动合同在人社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女性职工多少岁退休看合同
新版《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对岗位和工种进行了规定,比如,在工作内容一栏,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管理、技术、工勤)岗位从事____工种工作。“这两项内容很重要,不能随便填写,尤其是女性要特别注意,因为这将影响你以后的退休年龄。”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巴坤亚解释说,根据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长期在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在退休前5年内要看合同,因此女性职工在接近45岁的时候要格外留意,这涉及你以后的退休年龄问题。”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还要参加五险
在新版《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中,明确了“三性”岗位问题,如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从事____工作。根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同时还强调同工同酬,如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此外,甲方应当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立法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定位还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条例》作为一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对于一些虽然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动合同法》和《条例》还是有保护性规定的,单位还是要依法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述表明《条例》适用的范围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对象,所以《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也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劳动合同作为职工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之一,一旦单位违反规定,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向中心投诉,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作为是一种强制性和义务性相结合的住房长期储金,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起着重大的作用。职工应积极维护自身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单位积极协商公积金的事宜,如单位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工会有权要求单位修改完善。
2008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作为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组成。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在解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重大问题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是代表政府的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应该为录用的职工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有关部门查看,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名册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名册对于解决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违反《条例》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查处。所以每个用人单位都应该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读】劳动报酬作为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因素之一,用人单位更应如实告知,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劳动报酬是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根据,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应当享有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注意合同中是否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如果没有,职工可主动提出,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法规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确写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试用期的劳动者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条例》的规定,试用期的职工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单位也应该为这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的下限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解读】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所以住房公积金应在劳动报酬支付之日起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不及时缴存会影响职工帐户的计息,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读】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读】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等相关的证明和转移材料,否则不仅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如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而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没有缴存,工会可以首先要求单位承担责任,补缴住房公积金。如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扩大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条例》用工单位应该为这种性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解读】住房公积金作为法规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工会在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告知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并在签订合同时将这部分写入合同中。在职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工会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维护职工的权益,促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读】就住房公积金而言,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篇:首次将公积金缴存写进劳动合同里
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5年新版《南京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等四个新版合同文本,这次亮点就是首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合同里,还有明确岗位和工种、劳务派遣人员享同工同酬待遇。
江北热度还能持续多久6大房企将联盟放大招百万流量包任性大放送浦口六合会合并吗?明起连续10天35℃近日,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2015年新版《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南京市集体合同》、《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新版合同文本的一大亮点则是首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合同里。另外在新的合同文本中,还明确了岗位和工种、劳务派遣人员享同工同酬待遇。同时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提醒,女性退休年龄分为50岁和55岁,究竟啥时退休,一定要将所在岗位写得规范一些。
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合同
另外,新版《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南京市集体合同》,都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写进了合同,要求“甲乙双方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据统计,目前全市有247万职工的劳动合同在人社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女性职工多少岁退休看合同
新版《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对岗位和工种进行了规定,比如,在工作内容一栏,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管理、技术、工勤)岗位从事____工种工作。“这两项内容很重要,不能随便填写,尤其是女性要特别注意,因为这将影响你以后的退休年龄。”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巴坤亚解释说,根据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长期在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在退休前5年内要看合同,因此女性职工在接近45岁的时候要格外留意,这涉及你以后的退休年龄问题。”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还要参加五险
在新版《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中,明确了“三性”岗位问题,如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从事____工作。根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同时还强调同工同酬,如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此外,甲方应当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