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股权担保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甲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3.标的公司_________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第六条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八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
转让人:某甲,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日,四川西充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5号1栋1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512929197606075019。
转让人:某乙,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0日,四川西充县人,住四川西充县同德乡凤头村3组。身份证号码:912929530510501。
受让人:某丙,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剑门路东段47号。
受让人:某丁,女,汉族,生于1962年月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剑门路东段47号。
担保人:某卯,身份证号码:510702490212001
某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601250924
上述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经过协商,转让人自愿将持有成都蝶彩数码制作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具体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转让人将占有成都蝶彩数码制作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转让人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小写:2400000.00)元。具体由罗洪斌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杨盛元,杨盛元支付罗洪斌壹佰玖拾贰万(小写:1920000.00)元人民币;罗继书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刘定玉,刘定玉支付罗继书肆拾捌万(480000.00)元人民币。
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转让人应将成都蝶彩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行政和财务印章、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运行需要的其他证件的原件交付受让人;将公司不低于贰佰肆拾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交付受让人。公司在股权变更之前的债务由转让人承担。若公司在转让前的债务受强制执行后受让人可向转让人追偿,转让人为此还应承担受让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转让人应在收到受让人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受让人予以协助。
4、转让人在收到受让人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未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经过受让人同意,转让人应当一次性退还受让人贰佰肆拾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并按同期信用社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受让人利息。转让人未能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退还受让人全部股权转让款及支付利息,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给付壹佰万(小写:10000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转让人不得主张变更和减少。
5、保证人涂天顺、黄春二人自愿为本协议所约定转让人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本协议经转让人、受让人、担保人签字盖手印后成立。在受让人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第60日生效。
转让人:
受让人:
担保人:
二00年月日
第三篇:股权转让协议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关键词:担保合同效力,保证责任承担,承担范围,违约金
问题提出:主合同解除后,若担保合同无另行约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违约金部分清偿责任?
案件名称:上海0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与杜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的担保条款,仅明确对担保人对于股权转让款的本息以及主张转让款的律师费、诉讼费作了规定,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连带保证承担,因此,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违约金部分。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0服装制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杜某被上诉人:发某被上诉人:瑟某被上诉人:相某
2006年1月6日,被上诉人杜某、发某、瑟某、相某(以下简称“四被上诉人”)与朱某、艾某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四被上诉人将上海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及上海8温泉健康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的股权整体转让给朱某、艾某。协议约定,股权的转让总价为5,00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当朱某、艾某在2006年5月30日前未能支付3,000万元的转让款时,四被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朱某、艾某应交付700万元的赔偿金。同样,若朱某、艾某在2006年5月30日前支付了3,000万元,如因四被上诉人的原因致股权转让事实未能实现,朱某、艾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股权转让款,四被上诉人应支付700万元的赔偿金。
朱某、艾某为确保四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别要求上诉人上海0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付款担保方并出具担保函,合同中约定,其所作担保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间至朱某、艾某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止,担保范围为朱某、艾某应当支付的转让款的全部本息及因朱某、艾某违约而四被上诉人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合同经当事人及担保人签字。而在0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则载明:“因2006年1月6日,四名被上诉人与朱某、艾某股权转让合同,本公司自愿为朱某、艾某受让在人公司和8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担保范围为股权转让款五仟万元整及相应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担保函落款日期为2006年1月6
2006年1月17自,四被上诉人依合同约定将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艾某,艾某获得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未经许可擯自将人公司房产对外抵押借款,造成人公司近三千万元的重大损失。且朱某、艾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直至2006年5月30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四被上诉人起诉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要求上诉人0;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2008年6月2日,四被上诉人以其分别持有的人公司股权(总计100^〉以3,919.3988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5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甲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3.标的公司_________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第六条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八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
转让人:某甲,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日,四川西充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5号1栋1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512929197606075019。
转让人:某乙,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0日,四川西充县人,住四川西充县同德乡凤头村3组。身份证号码:912929530510501。
受让人:某丙,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剑门路东段47号。
受让人:某丁,女,汉族,生于1962年月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剑门路东段47号。
担保人:某卯,身份证号码:510702490212001
某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601250924
上述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经过协商,转让人自愿将持有成都蝶彩数码制作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具体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转让人将占有成都蝶彩数码制作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转让人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小写:2400000.00)元。具体由罗洪斌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杨盛元,杨盛元支付罗洪斌壹佰玖拾贰万(小写:1920000.00)元人民币;罗继书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刘定玉,刘定玉支付罗继书肆拾捌万(480000.00)元人民币。
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转让人应将成都蝶彩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行政和财务印章、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运行需要的其他证件的原件交付受让人;将公司不低于贰佰肆拾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交付受让人。公司在股权变更之前的债务由转让人承担。若公司在转让前的债务受强制执行后受让人可向转让人追偿,转让人为此还应承担受让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转让人应在收到受让人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受让人予以协助。
4、转让人在收到受让人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未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经过受让人同意,转让人应当一次性退还受让人贰佰肆拾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并按同期信用社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受让人利息。转让人未能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退还受让人全部股权转让款及支付利息,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给付壹佰万(小写:10000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转让人不得主张变更和减少。
5、保证人涂天顺、黄春二人自愿为本协议所约定转让人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本协议经转让人、受让人、担保人签字盖手印后成立。在受让人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第60日生效。
转让人:
受让人:
担保人:
二00年月日
第三篇:股权转让协议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关键词:担保合同效力,保证责任承担,承担范围,违约金
问题提出:主合同解除后,若担保合同无另行约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违约金部分清偿责任?
案件名称:上海0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与杜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的担保条款,仅明确对担保人对于股权转让款的本息以及主张转让款的律师费、诉讼费作了规定,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连带保证承担,因此,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违约金部分。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0服装制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杜某被上诉人:发某被上诉人:瑟某被上诉人:相某
2006年1月6日,被上诉人杜某、发某、瑟某、相某(以下简称“四被上诉人”)与朱某、艾某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四被上诉人将上海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及上海8温泉健康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的股权整体转让给朱某、艾某。协议约定,股权的转让总价为5,00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当朱某、艾某在2006年5月30日前未能支付3,000万元的转让款时,四被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朱某、艾某应交付700万元的赔偿金。同样,若朱某、艾某在2006年5月30日前支付了3,000万元,如因四被上诉人的原因致股权转让事实未能实现,朱某、艾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股权转让款,四被上诉人应支付700万元的赔偿金。
朱某、艾某为确保四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别要求上诉人上海0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付款担保方并出具担保函,合同中约定,其所作担保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间至朱某、艾某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止,担保范围为朱某、艾某应当支付的转让款的全部本息及因朱某、艾某违约而四被上诉人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合同经当事人及担保人签字。而在0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则载明:“因2006年1月6日,四名被上诉人与朱某、艾某股权转让合同,本公司自愿为朱某、艾某受让在人公司和8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担保范围为股权转让款五仟万元整及相应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担保函落款日期为2006年1月6
2006年1月17自,四被上诉人依合同约定将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艾某,艾某获得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未经许可擯自将人公司房产对外抵押借款,造成人公司近三千万元的重大损失。且朱某、艾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直至2006年5月30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四被上诉人起诉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要求上诉人0;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2008年6月2日,四被上诉人以其分别持有的人公司股权(总计100^〉以3,919.3988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5企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