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借壳房屋买卖合同 债权人起诉要求交付房屋
潍坊市坊子区的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提出以王某名下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约定王某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后来王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未能按时还款,张某起诉至坊子法院10种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要求王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4月6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后来,张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闹上法庭
借贷签卖房协议
记者从坊子法院获悉,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近日该院法官在山东省微湖监狱开庭审理了该案。王某的前妻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庭审时,张某诉称,王某将一套房屋卖给他,约定价款为10万元,过户后房贷由张某偿还。张某向王某支付了房款10万元,但王某未交付房屋。张某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王某辩称,其与张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他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提出让王某用名下一套房屋做抵押。后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卖给张某,价款为10万元。该房屋有房贷未还清,在过户给张某后什么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由张某负责偿还。同时,王某给张某开具了收到条。
王某的前妻刘某即本案的第三人陈述,其与王某已经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刘某所有,离婚后由刘某偿还银行贷款。王某在2015年将房屋卖给张某属无权处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双方为民间借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刘某于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坊子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负责偿还银行贷款。2015年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告王某名下的房屋卖给原告。后被告王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该借款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张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向原告交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巧用保单贷款解决 短期资金周转难题,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法院查明张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2015年,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王某向张某借款时发生在其离婚之后,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的前妻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4月6日,记者了解到,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卖房协议视为担保
坊子法院民一庭法官郝琳表示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可以说是一种担保,在王某无法还款时,张某可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其他文书,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实现债权。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约定的价款明显过低,对王某而言显失公平,因此不能以买卖合同作为审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买卖合同只是作为让与担保的表现形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以民间借贷关系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北京市财贸系统经营管理责任制合同。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责任编辑:文案中国)
潍坊市坊子区的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提出以王某名下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约定王某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后来王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未能按时还款,张某起诉至坊子法院10种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要求王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4月6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后来,张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闹上法庭
借贷签卖房协议
记者从坊子法院获悉,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近日该院法官在山东省微湖监狱开庭审理了该案。王某的前妻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庭审时,张某诉称,王某将一套房屋卖给他,约定价款为10万元,过户后房贷由张某偿还。张某向王某支付了房款10万元,但王某未交付房屋。张某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王某辩称,其与张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他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提出让王某用名下一套房屋做抵押。后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卖给张某,价款为10万元。该房屋有房贷未还清,在过户给张某后什么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由张某负责偿还。同时,王某给张某开具了收到条。
王某的前妻刘某即本案的第三人陈述,其与王某已经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刘某所有,离婚后由刘某偿还银行贷款。王某在2015年将房屋卖给张某属无权处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双方为民间借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刘某于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坊子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负责偿还银行贷款。2015年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告王某名下的房屋卖给原告。后被告王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该借款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张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向原告交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巧用保单贷款解决 短期资金周转难题,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法院查明张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2015年,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王某向张某借款时发生在其离婚之后,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的前妻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4月6日,记者了解到,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卖房协议视为担保
坊子法院民一庭法官郝琳表示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可以说是一种担保,在王某无法还款时,张某可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其他文书,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实现债权。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约定的价款明显过低,对王某而言显失公平,因此不能以买卖合同作为审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买卖合同只是作为让与担保的表现形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以民间借贷关系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北京市财贸系统经营管理责任制合同。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责任编辑:文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