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承揽合同范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提供原料情况:
品(材料)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日期:
超欠幅度%:
供应办法:
二、乙方加工产品的义务
1.质量标准:
2.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
3.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4.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
5.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6.结算办法及期限:
7.其他:
三、违约责任:
第一点:甲方的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2)中途退货的,偿付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
第二点: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未按甲方对技术资料及图纸的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有效期自请填写有效起始时间到请填写有效终止时间止。
甲方:请填写定作方乙方:请填写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填写定作方办公电话电话:填写承揽方办公电话
地址:填写定作方住所地址:填写承揽方住所
开户银行:填写定作方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填写承揽方开户银行
账号:填写定作方账号账号:填写承揽方账号
第二篇:区分劳务和承揽合同看三点
基本案情
桐柏某有限公司从事再生资源生产,厂区设在桐柏县黄岗镇。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该公司雇用刘某在该厂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月工资8000元。2015年2月因春节放假停产,刘某离岗。
2015年4月12日,该厂继续生产,经厂区负责人王某同意,刘某回到厂区从事机器磨损件维修工作。双方约定工作采取计件工资,刘某食宿在该厂。
2015年4月19日晚,因车间测试机器不稳,刘某上前查看时右眼被机器崩伤,受伤后他被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钝挫伤”,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5469.5元。之后,他先后于2015年5月5日至5月11日和6月15日至6月22日两次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计13天,支出医疗费19761.14元。
刘某受伤后,桐柏某有限公司先后为其垫付医疗费15978.9元。2015年8月5日,刘某的伤情被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刘某将桐柏某有限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9万余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庭审中,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的问题上,合议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理由是: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招工手续,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刘某虽在该厂工作,但与该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原告按照其维修机器数量计算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口头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故原告的损伤应由其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理由是:被告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雇用原告从事机械维修,并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后因春节放假停产,原告离岗。2015年4月被告恢复生产后,原告经被告同意又到被告处工作,并约定按计件付报酬,原告食宿均在被告单位,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桐柏县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审判决被告桐柏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9.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综合分析
劳务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都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动的基础上
处理该案的关键是正确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都是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合同,都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动的基础上。
原被告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之间也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赵永林解析:
第一,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分析。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与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第二,从工作环境、劳动时间及报酬给付方式分析。劳务关系中一般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劳动时间较长,一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一次性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一般一次性结算报酬。
第三,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分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原告受伤时提供的劳务系维修业务,与被告陈述的按照工作量计算报酬并无矛盾。原告虽然按照工作量计算报酬,但其仍然食宿在被告处,在被告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工作,使用被告的设备对磨损件进行维修,并接受被告的统一管理和支配,由被告定期支付给原告报酬。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劳务中自己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以被告负担70%为宜。原告的损失为15.5万余元,被告应承担10.8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支的,实际损失为9.2万余元。同时被告应承担精神抚慰金7000元,共计9.9万余元。遂依据相关法规,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篇: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他承揽合同还有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等。
承揽合同属服务合同,签订这类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物的全称);
三、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四、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检验方法、计量单位;
五、制作的价款、酬金及计算的依据、方法;
六、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七、工作成果质量、性能、技术要求、指标及检验方法;
八、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十、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篇: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在实务中,哪些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不易区分,急需研究解决。如何区分,值得重视和深思。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第二,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第三,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第五篇:服务性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服务性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也是一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不一定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
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
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提供原料情况:
品(材料)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日期:
超欠幅度%:
供应办法:
二、乙方加工产品的义务
1.质量标准:
2.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
3.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4.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
5.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6.结算办法及期限:
7.其他:
三、违约责任:
第一点:甲方的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2)中途退货的,偿付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
第二点: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未按甲方对技术资料及图纸的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有效期自请填写有效起始时间到请填写有效终止时间止。
甲方:请填写定作方乙方:请填写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填写定作方办公电话电话:填写承揽方办公电话
地址:填写定作方住所地址:填写承揽方住所
开户银行:填写定作方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填写承揽方开户银行
账号:填写定作方账号账号:填写承揽方账号
第二篇:区分劳务和承揽合同看三点
基本案情
桐柏某有限公司从事再生资源生产,厂区设在桐柏县黄岗镇。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该公司雇用刘某在该厂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月工资8000元。2015年2月因春节放假停产,刘某离岗。
2015年4月12日,该厂继续生产,经厂区负责人王某同意,刘某回到厂区从事机器磨损件维修工作。双方约定工作采取计件工资,刘某食宿在该厂。
2015年4月19日晚,因车间测试机器不稳,刘某上前查看时右眼被机器崩伤,受伤后他被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钝挫伤”,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5469.5元。之后,他先后于2015年5月5日至5月11日和6月15日至6月22日两次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计13天,支出医疗费19761.14元。
刘某受伤后,桐柏某有限公司先后为其垫付医疗费15978.9元。2015年8月5日,刘某的伤情被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刘某将桐柏某有限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9万余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庭审中,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的问题上,合议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理由是: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招工手续,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刘某虽在该厂工作,但与该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原告按照其维修机器数量计算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口头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故原告的损伤应由其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理由是:被告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雇用原告从事机械维修,并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后因春节放假停产,原告离岗。2015年4月被告恢复生产后,原告经被告同意又到被告处工作,并约定按计件付报酬,原告食宿均在被告单位,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桐柏县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审判决被告桐柏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9.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综合分析
劳务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都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动的基础上
处理该案的关键是正确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都是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合同,都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动的基础上。
原被告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之间也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赵永林解析:
第一,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分析。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与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第二,从工作环境、劳动时间及报酬给付方式分析。劳务关系中一般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劳动时间较长,一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一次性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一般一次性结算报酬。
第三,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分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原告受伤时提供的劳务系维修业务,与被告陈述的按照工作量计算报酬并无矛盾。原告虽然按照工作量计算报酬,但其仍然食宿在被告处,在被告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工作,使用被告的设备对磨损件进行维修,并接受被告的统一管理和支配,由被告定期支付给原告报酬。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劳务中自己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以被告负担70%为宜。原告的损失为15.5万余元,被告应承担10.8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支的,实际损失为9.2万余元。同时被告应承担精神抚慰金7000元,共计9.9万余元。遂依据相关法规,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篇: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他承揽合同还有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等。
承揽合同属服务合同,签订这类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物的全称);
三、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四、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检验方法、计量单位;
五、制作的价款、酬金及计算的依据、方法;
六、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七、工作成果质量、性能、技术要求、指标及检验方法;
八、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十、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篇: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在实务中,哪些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不易区分,急需研究解决。如何区分,值得重视和深思。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第二,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第三,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第五篇:服务性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服务性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也是一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不一定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
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
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