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篇一:可以先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就可以进行起诉解决,让法院进行相对公平的判决。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依据《担保法》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抵押登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抵押担保的范围等。
土地抵押合同是因土地抵押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土地抵押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w-e-n-a-n-c-n.c-o-m第16章,《担保法》第3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犀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与保证合同一样,抵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抵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抵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如何登记。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土地抵押合同。另,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物权行为;另一种认为属于债权行为。我国主流观点采债权行为说,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产生,抵押权的产生还得依赖公示登记。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土地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纠纷的区别,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土地抵押合同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这些条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有偿取得的土地抵押的借款合同书范本。经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4、抵押人必须未丧失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应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6、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以后2016车辆抵押合同范本集锦,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有、使用土地,并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间土地的孳息。但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除外,该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范围。
2、抵押人有权处理土地使用权wen-an-cncom。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的剩余部分有权再设立债务担保。一般地说,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重复抵押。但是,这并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借款抵押合同范本,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
三、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他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及解决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除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5篇、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纠纷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九民二初字第020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以下简称新沂中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94号。
负责人龚培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生,该单位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艳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镇神山。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其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住所地:新沂市北沟镇神山。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厂长。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被告王晓云,女,汉族房产证抵押贷款合同,1964年7月18日生,住新沂市冀州巷1号楼301室。
委托代理人韩丛友,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以宝,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生,新沂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住新沂市冀州巷1号楼301室。
委托代理人韩丛友,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新沂中行诉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王晓云、吴以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磊独任审判,于200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艳平、张学生,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臧其彬,被告王晓云、吴以宝的委托代理人韩丛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金额为500000元,年利率为7.254%;合同到期日为2005年9月8日。为保证该笔借款的归还,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提供其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772.1平方米wenancn点com,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5号]进行抵押,抵押担保的期间是2004年3月26日起至2005年3月25日止、担保的最高额不超过本金4000000元。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亦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提供其厂房[面积为4641.6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沂房北沟镇他字第1800013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23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4号]为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期间是2004年3月26日起至2005年3月25日止、担保的最高额不超过本金4000000元。被告王晓云、吴以宝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04年3月26日签订了承诺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承诺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本金500000元及截止到2006年3月20日的利息28867.63元,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均是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王晓云、吴以宝辩称土地抵押合同【范文5篇】:原告新沂中行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王晓云、吴以宝的担保责任应依法免除。而且根据担保法“物保优于人保”的有关规定,为该借款所设置的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清偿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因此保证人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王晓云、吴以宝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
(2)原告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3)被告王晓云、吴以宝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内容是:“中国银行新沂市支行:本人王晓云和吴以宝系夫妻关系。我们夫妇在此承诺,对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在贵行取得的授信(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书的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26日。
(4)原告出具的被告所欠本息的明细。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王晓云、吴以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均无异议。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王晓云、吴以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质证意见为:承诺书并不是保证合同,而且落款是承诺人,并不是保证人,因此,双方并不能构成保证关系。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王晓云、吴以宝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4)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被告亦无异议,均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虽然对证据(3)有异议,但该承诺书从内容上看实质上是被告王晓云、吴以宝为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在新沂中行取得的借款所作的保证。因此,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法庭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部分,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无异。
本院认为,原告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签订的抵押合同均成立有效。王晓云、吴以宝出具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书亦是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并为原告所接受,亦成立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应及时偿还,未按期偿还应承担相应责任。抵押人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保证人王晓云、吴以宝亦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王晓云、吴以宝所书写的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wenancn。co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证期间是未约定而非约定不明,因此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而非两年。原告因不了解“未约定”与“约定不明”在法律概念上的区别,未在主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晓云、吴以宝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所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到2006年3月20日的利息28867.63元,并自2006年3月21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向原告偿付。
二、如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到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位于其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772.1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5号]和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位于其厂内的房产[面积为4641.6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沂房北沟镇他字第18000135号]及其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23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晓云、吴以宝对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其他诉讼费5290元,邮寄费500元,合计16090元由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审判员:邵磊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司磊
篇一:可以先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就可以进行起诉解决,让法院进行相对公平的判决。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依据《担保法》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抵押登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抵押担保的范围等。
土地抵押合同是因土地抵押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土地抵押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w-e-n-a-n-c-n.c-o-m第16章,《担保法》第3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犀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与保证合同一样,抵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抵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抵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如何登记。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土地抵押合同。另,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物权行为;另一种认为属于债权行为。我国主流观点采债权行为说,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产生,抵押权的产生还得依赖公示登记。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土地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纠纷的区别,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土地抵押合同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这些条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有偿取得的土地抵押的借款合同书范本。经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4、抵押人必须未丧失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应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6、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以后2016车辆抵押合同范本集锦,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有、使用土地,并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间土地的孳息。但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除外,该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范围。
2、抵押人有权处理土地使用权wen-an-cncom。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的剩余部分有权再设立债务担保。一般地说,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重复抵押。但是,这并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借款抵押合同范本,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
三、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他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及解决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除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5篇、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纠纷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九民二初字第020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以下简称新沂中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94号。
负责人龚培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生,该单位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艳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镇神山。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其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住所地:新沂市北沟镇神山。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厂长。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被告王晓云,女,汉族房产证抵押贷款合同,1964年7月18日生,住新沂市冀州巷1号楼301室。
委托代理人韩丛友,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以宝,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生,新沂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住新沂市冀州巷1号楼301室。
委托代理人韩丛友,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新沂中行诉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王晓云、吴以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磊独任审判,于200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艳平、张学生,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臧其彬,被告王晓云、吴以宝的委托代理人韩丛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金额为500000元,年利率为7.254%;合同到期日为2005年9月8日。为保证该笔借款的归还,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提供其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772.1平方米wenancn点com,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5号]进行抵押,抵押担保的期间是2004年3月26日起至2005年3月25日止、担保的最高额不超过本金4000000元。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亦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提供其厂房[面积为4641.6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沂房北沟镇他字第1800013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23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4号]为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期间是2004年3月26日起至2005年3月25日止、担保的最高额不超过本金4000000元。被告王晓云、吴以宝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04年3月26日签订了承诺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承诺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本金500000元及截止到2006年3月20日的利息28867.63元,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均是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王晓云、吴以宝辩称土地抵押合同【范文5篇】:原告新沂中行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王晓云、吴以宝的担保责任应依法免除。而且根据担保法“物保优于人保”的有关规定,为该借款所设置的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清偿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因此保证人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王晓云、吴以宝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
(2)原告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3)被告王晓云、吴以宝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内容是:“中国银行新沂市支行:本人王晓云和吴以宝系夫妻关系。我们夫妇在此承诺,对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在贵行取得的授信(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书的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26日。
(4)原告出具的被告所欠本息的明细。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王晓云、吴以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均无异议。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王晓云、吴以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质证意见为:承诺书并不是保证合同,而且落款是承诺人,并不是保证人,因此,双方并不能构成保证关系。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王晓云、吴以宝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4)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被告亦无异议,均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虽然对证据(3)有异议,但该承诺书从内容上看实质上是被告王晓云、吴以宝为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在新沂中行取得的借款所作的保证。因此,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法庭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部分,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无异。
本院认为,原告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签订的抵押合同均成立有效。王晓云、吴以宝出具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书亦是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并为原告所接受,亦成立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应及时偿还,未按期偿还应承担相应责任。抵押人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保证人王晓云、吴以宝亦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王晓云、吴以宝所书写的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wenancn。co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证期间是未约定而非约定不明,因此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而非两年。原告因不了解“未约定”与“约定不明”在法律概念上的区别,未在主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晓云、吴以宝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所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到2006年3月20日的利息28867.63元,并自2006年3月21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向原告偿付。
二、如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到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位于其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772.1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5号]和被告新沂市神农复混肥厂位于其厂内的房产[面积为4641.6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沂房北沟镇他字第18000135号]及其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23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04)字第000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晓云、吴以宝对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其他诉讼费5290元,邮寄费500元,合计16090元由被告新沂市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审判员:邵磊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