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情况报告范文
反映情况报告范文(一)
接贵办公室转来的供销社居民楼内的十户居民“关于要求维护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的诉求”的信件后,我社十分重视,县供销社立即召开会议成立调查和整改小组,蹲点中心社现场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经过几天的调解和具体整改,中心社、经营户、居民代表三方签订了“居民反映问题处理办法”,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1、居民反映店面堆放水泥过重,房屋基础无法承受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党员民主评议情况报告,限制经营户在店面内水泥堆放高度,每垛水泥堆码数在5-8包范围内。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堆放钢筋、水泥。
2、居反映经营户在店面前卸钢筋,致使楼体抖动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为确保房屋安全,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和距店面门口5米范围内直接从车上将钢筋等重物卸倒在店内和地面。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能在店面内经营钢筋、水泥。
3、居民反映经营户电表箱装在居民楼楼梯间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由于经营户的用电设施,是县电力公司安装的,经营户不能擅自拆移,应向县电力公司申请将各经营户的电表移装至各经营户租用的店面。
4、居民反映经营户买卖,装卸水泥灰尘较多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经营户在经营时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应控制产生灰尘,并经常洒水和清扫散落的水泥、灰渣。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经营水泥。
5、居民反映噪音干扰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严格控制液拉机和锯板机开机时间,在早上8点以前,中午2点半以前,下午6点以后不得开机,影响居民休息。在下一年租期内,中心社出租的店面内不得经营钢筋、水泥。
6、居民反映货物车辆占用通道,影响居民出入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①经营户在停放货物车辆时,不得封堵过道影响居民出入。②经营户有责任要求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进出通道内。③拉钢筋时不得将钢筋堆放在影响居民出入的通道上。
7、居民反映院落不关锁的问题
反映情况报告范文3篇反映情况报告范文3篇
经三方协商解决办法为:大门统一配锁匙每个住户配一把党员排查情况报告,租用了院子内仓库和场地的经营户各一把,大门晚上随进、出随锁,各自尽各自的责任,确保院子内部安全。
以上各问题的解决办法,从商定时起开始整改,中心社,居民监督落实。同时三方达成共识,在今后的生活和经营中,各方尽到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区环境,创造良好和谐的生活和经营氛围。
反映情况报告范文(二)
接贵办公室转来的供销社居民楼内的十户居民“关于要求维护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的诉求”的信件后,我社十分重视,县供销社立即召开会议成立调查和整改小组,蹲点中心社现场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经过几天的调解和具体整改,中心社、经营户、居民代表三方签订了“居民反映问题处理办法”,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1、居民反映店面堆放水泥过重,房屋基础无法承受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党员活动日情况报告,限制经营户在店面内水泥堆放高度,每垛水泥堆码数在5-8包范围内。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堆放钢筋、水泥。
2、居反映经营户在店面前卸钢筋,致使楼体抖动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为确保房屋安全,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和距店面门口5米范围内直接从车上将钢筋等重物卸倒在店内和地面。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能在店面内经营钢筋、水泥。
3、居民反映经营户电表箱装在居民楼楼梯间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由于经营户的用电设施,是县电力公司安装的,经营户不能擅自拆移,应向县电力公司申请将各经营户的电表移装至各经营户租用的店面。
4、居民反映经营户买卖,装卸水泥灰尘较多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经营户在经营时党员自查情况报告,应控制产生灰尘,并经常洒水和清扫散落的水泥、灰渣。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经营水泥。
5、居民反映噪音干扰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严格控制液拉机和锯板机开机时间,在早上8点以前,中午2点半以前,下午6点以后不得开机,影响居民休息。在下一年租期内,中心社出租的店面内不得经营钢筋、水泥。
6、居民反映货物车辆占用通道,影响居民出入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①经营户在停放货物车辆时,不得封堵过道影响居民出入。②经营户有责任要求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进出通道内。③拉钢筋时不得将钢筋堆放在影响居民出入的通道上。
7、居民反映院落不关锁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解决办法为:大门统一配锁匙每个住户配一把个人情况报告范文,租用了院子内仓库和场地的经营户各一把,大门晚上随进、出随锁,各自尽各自的责任,确保院子内部安全。
以上各问题的解决办法,从商定时起开始整改,中心社,居民监督落实。同时三方达成共识,在今后的生活和经营中,各方尽到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区环境,创造良好和谐的生活和经营氛围。
关于反映情况报告范文(三)
报告人:浦城县莲塘镇山桥村村民。报告事由:我村现任村支书徐芳忠在担任村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采取非法手段虚构事实期上瞒下,骗取国家财物和上级党组织的荣誉,同时还非法大量出卖村集体土地经村民建私房,严重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严重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一、从国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开始至今,每年以村干部及其家属的名义,虚构种粮农户花名册,谎报种田亩数388亩,每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29100元。具体虚报人员有:陈心林53.7亩,黄金香50亩,周爱英51亩,谢石建46亩,李建荣45亩,肖建芝32.3亩,徐芳忠(村支书)56亩,杨月娟(村支书妻子)54亩,合计388亩。以上农户纯属虚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每亩每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平均每亩约75元,对此有关部门只要到该村核实上述农户的实际种田数量便可查明其欺骗粮食直补款的事实。二、前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化解农村债务,出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拖欠村小学工程款等债务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徐芳忠为了骗取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款,采取伪造虚假合同,一次性骗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款104000多元。事实上我村小学是1990年建的,当时并无拖欠工程款,工程队是浦城县水南工程队黄荣庭承建的,而徐芳忠为了骗取财政转移支付款却以村主任谢重阳的名议虚构了一份假合同,骗取财政转移支付款10余万元这是有据可查的事实。三、徐芳忠在担任村主任、村支书期间从20**年冬开始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将村集体的农田20余亩出卖给村民建私房40-50座左右,从中获取30余万元的卖地款,不仅如此对建房户每平方米还收建房款人民币30元,这笔款项又是一笔巨款,然而其款用于何处出从未进行公开过(徐芳忠自担任村主任村支书十多年来对村财收、支从未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因此导致我村村民违法乱建房屋现象十分严重。四、化公为私非法侵占农田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款。20**年我县为了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为全县农业生产投保自然灾害险,我村因受自然灾害获赔款3000元,此款本应归受灾农户所有,然而徐芳忠却将此款占为已有。其行为明显属于贪污行为。五、20**年浦城县交警大队为了方便群众培训摩托车,与我村委联合举办摩托车培训班,并从所收取的培训费中分成20000多元给村委会作为费用开支,然而徐芳忠并未把其款用于该项支出,其开支全部由村财支出,而将此款除每个村两委副职干部发给300元作为误工补贴外,余款由村支书、主任俩人私分占为已有。六、徐芳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莫不关心,凡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却绞尽脑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范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尽损人利己之事。如,今年春季我村的水坝被洪水冲毁,造成100多亩稻田元水灌溉,30余亩稻田抛荒,群众多次找他反映要求想办法解决,他却无动于衷。从而导致至今春无法耕种。相反去年徐芳忠为了得到新闻媒体的宣扬以提高自已的知名度,以捞取政冶资本。则利用抗灾自救的有利机会,请报社、电视台记者亲临现场,录像、采访。并借机无中声有大肆吹嘘,谎报救灾投入,如:买500元电缆线,则称买10000多元电缆线。新闻媒体采访时种下的玉米第二天就派不党员犁掉,总之徐芳忠只顾自已名利双收,却不顾群众劳命伤财。鉴于以上事实,我们村民认为徐芳忠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级国法,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反映情况报告范文: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广大村民对此曾分别于20**年6月21日和20**年8月3日向镇、县信访、纪检查、等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仍不仅没有一个部门过部此事。更使人匪夷所思是的,有关部门甚至将我们的向上反映情况的报告原件私下转交给其本人,并教唆其毁灭证据,我们认为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如此做法,其行为本身就是违反组织纪律原则,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由于有关部门的个别人违纪将信访件交给徐芳忠本人,致使徐芳忠公然公开打击报复向上反映情况的党员群众。甚至扬言:谁再敢向上级反映他的违法事实情况,他就要拿刀砍死谁。岂乃国法何在,故我们村民再次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徐芳忠的违法行为,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徐芳忠的违法行为,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派员查清徐芳忠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为止。此致(责任编辑:文案中国)
www.wenancn.com
24小时求稿热线:13515490396张老师
在线QQ咨询:1505976256
微信咨询:yzbxz123
反映情况报告范文(一)
接贵办公室转来的供销社居民楼内的十户居民“关于要求维护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的诉求”的信件后,我社十分重视,县供销社立即召开会议成立调查和整改小组,蹲点中心社现场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经过几天的调解和具体整改,中心社、经营户、居民代表三方签订了“居民反映问题处理办法”,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1、居民反映店面堆放水泥过重,房屋基础无法承受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党员民主评议情况报告,限制经营户在店面内水泥堆放高度,每垛水泥堆码数在5-8包范围内。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堆放钢筋、水泥。
2、居反映经营户在店面前卸钢筋,致使楼体抖动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为确保房屋安全,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和距店面门口5米范围内直接从车上将钢筋等重物卸倒在店内和地面。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能在店面内经营钢筋、水泥。
3、居民反映经营户电表箱装在居民楼楼梯间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由于经营户的用电设施,是县电力公司安装的,经营户不能擅自拆移,应向县电力公司申请将各经营户的电表移装至各经营户租用的店面。
4、居民反映经营户买卖,装卸水泥灰尘较多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经营户在经营时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应控制产生灰尘,并经常洒水和清扫散落的水泥、灰渣。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经营水泥。
5、居民反映噪音干扰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严格控制液拉机和锯板机开机时间,在早上8点以前,中午2点半以前,下午6点以后不得开机,影响居民休息。在下一年租期内,中心社出租的店面内不得经营钢筋、水泥。
6、居民反映货物车辆占用通道,影响居民出入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①经营户在停放货物车辆时,不得封堵过道影响居民出入。②经营户有责任要求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进出通道内。③拉钢筋时不得将钢筋堆放在影响居民出入的通道上。
7、居民反映院落不关锁的问题
反映情况报告范文3篇反映情况报告范文3篇
经三方协商解决办法为:大门统一配锁匙每个住户配一把党员排查情况报告,租用了院子内仓库和场地的经营户各一把,大门晚上随进、出随锁,各自尽各自的责任,确保院子内部安全。
以上各问题的解决办法,从商定时起开始整改,中心社,居民监督落实。同时三方达成共识,在今后的生活和经营中,各方尽到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区环境,创造良好和谐的生活和经营氛围。
反映情况报告范文(二)
接贵办公室转来的供销社居民楼内的十户居民“关于要求维护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的诉求”的信件后,我社十分重视,县供销社立即召开会议成立调查和整改小组,蹲点中心社现场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经过几天的调解和具体整改,中心社、经营户、居民代表三方签订了“居民反映问题处理办法”,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1、居民反映店面堆放水泥过重,房屋基础无法承受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党员活动日情况报告,限制经营户在店面内水泥堆放高度,每垛水泥堆码数在5-8包范围内。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堆放钢筋、水泥。
2、居反映经营户在店面前卸钢筋,致使楼体抖动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为确保房屋安全,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和距店面门口5米范围内直接从车上将钢筋等重物卸倒在店内和地面。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能在店面内经营钢筋、水泥。
3、居民反映经营户电表箱装在居民楼楼梯间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由于经营户的用电设施,是县电力公司安装的,经营户不能擅自拆移,应向县电力公司申请将各经营户的电表移装至各经营户租用的店面。
4、居民反映经营户买卖,装卸水泥灰尘较多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经营户在经营时党员自查情况报告,应控制产生灰尘,并经常洒水和清扫散落的水泥、灰渣。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经营水泥。
5、居民反映噪音干扰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严格控制液拉机和锯板机开机时间,在早上8点以前,中午2点半以前,下午6点以后不得开机,影响居民休息。在下一年租期内,中心社出租的店面内不得经营钢筋、水泥。
6、居民反映货物车辆占用通道,影响居民出入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①经营户在停放货物车辆时,不得封堵过道影响居民出入。②经营户有责任要求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进出通道内。③拉钢筋时不得将钢筋堆放在影响居民出入的通道上。
7、居民反映院落不关锁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解决办法为:大门统一配锁匙每个住户配一把个人情况报告范文,租用了院子内仓库和场地的经营户各一把,大门晚上随进、出随锁,各自尽各自的责任,确保院子内部安全。
以上各问题的解决办法,从商定时起开始整改,中心社,居民监督落实。同时三方达成共识,在今后的生活和经营中,各方尽到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区环境,创造良好和谐的生活和经营氛围。
关于反映情况报告范文(三)
报告人:浦城县莲塘镇山桥村村民。报告事由:我村现任村支书徐芳忠在担任村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采取非法手段虚构事实期上瞒下,骗取国家财物和上级党组织的荣誉,同时还非法大量出卖村集体土地经村民建私房,严重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严重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一、从国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开始至今,每年以村干部及其家属的名义,虚构种粮农户花名册,谎报种田亩数388亩,每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29100元。具体虚报人员有:陈心林53.7亩,黄金香50亩,周爱英51亩,谢石建46亩,李建荣45亩,肖建芝32.3亩,徐芳忠(村支书)56亩,杨月娟(村支书妻子)54亩,合计388亩。以上农户纯属虚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每亩每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平均每亩约75元,对此有关部门只要到该村核实上述农户的实际种田数量便可查明其欺骗粮食直补款的事实。二、前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化解农村债务,出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拖欠村小学工程款等债务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徐芳忠为了骗取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款,采取伪造虚假合同,一次性骗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款104000多元。事实上我村小学是1990年建的,当时并无拖欠工程款,工程队是浦城县水南工程队黄荣庭承建的,而徐芳忠为了骗取财政转移支付款却以村主任谢重阳的名议虚构了一份假合同,骗取财政转移支付款10余万元这是有据可查的事实。三、徐芳忠在担任村主任、村支书期间从20**年冬开始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将村集体的农田20余亩出卖给村民建私房40-50座左右,从中获取30余万元的卖地款,不仅如此对建房户每平方米还收建房款人民币30元,这笔款项又是一笔巨款,然而其款用于何处出从未进行公开过(徐芳忠自担任村主任村支书十多年来对村财收、支从未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因此导致我村村民违法乱建房屋现象十分严重。四、化公为私非法侵占农田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款。20**年我县为了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为全县农业生产投保自然灾害险,我村因受自然灾害获赔款3000元,此款本应归受灾农户所有,然而徐芳忠却将此款占为已有。其行为明显属于贪污行为。五、20**年浦城县交警大队为了方便群众培训摩托车,与我村委联合举办摩托车培训班,并从所收取的培训费中分成20000多元给村委会作为费用开支,然而徐芳忠并未把其款用于该项支出,其开支全部由村财支出,而将此款除每个村两委副职干部发给300元作为误工补贴外,余款由村支书、主任俩人私分占为已有。六、徐芳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莫不关心,凡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却绞尽脑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范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尽损人利己之事。如,今年春季我村的水坝被洪水冲毁,造成100多亩稻田元水灌溉,30余亩稻田抛荒,群众多次找他反映要求想办法解决,他却无动于衷。从而导致至今春无法耕种。相反去年徐芳忠为了得到新闻媒体的宣扬以提高自已的知名度,以捞取政冶资本。则利用抗灾自救的有利机会,请报社、电视台记者亲临现场,录像、采访。并借机无中声有大肆吹嘘,谎报救灾投入,如:买500元电缆线,则称买10000多元电缆线。新闻媒体采访时种下的玉米第二天就派不党员犁掉,总之徐芳忠只顾自已名利双收,却不顾群众劳命伤财。鉴于以上事实,我们村民认为徐芳忠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级国法,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反映情况报告范文: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广大村民对此曾分别于20**年6月21日和20**年8月3日向镇、县信访、纪检查、等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仍不仅没有一个部门过部此事。更使人匪夷所思是的,有关部门甚至将我们的向上反映情况的报告原件私下转交给其本人,并教唆其毁灭证据,我们认为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如此做法,其行为本身就是违反组织纪律原则,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由于有关部门的个别人违纪将信访件交给徐芳忠本人,致使徐芳忠公然公开打击报复向上反映情况的党员群众。甚至扬言:谁再敢向上级反映他的违法事实情况,他就要拿刀砍死谁。岂乃国法何在,故我们村民再次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徐芳忠的违法行为,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徐芳忠的违法行为,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派员查清徐芳忠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为止。此致(责任编辑:文案中国)
www.wenancn.com
24小时求稿热线:13515490396张老师
在线QQ咨询:1505976256
微信咨询:yzbxz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