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篇:2016最新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篇:买二手房不及时过户将面临哪些风险?
梅州平远的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且已入住11年后,卖家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日前,梅州市平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肖先生的诉求,依法判决肖先生与李老伯、陈大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在规定日期内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
买房入住11年未过户起诉卖家协助过户获支持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肖先生。买卖双方还约定由李老伯协助、配合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肖先生承担。签订合同当天,肖先生就支付给李老伯50000元,随后又支付了18000元,李老伯分别出具了收据。签订合同一个星期后,肖先生收到了李老伯腾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还有《平远县城镇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收据复印件,肖先生的父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此后,肖先生外出工作多年,一直未留意当初所购房屋的过户情况,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时才发现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便多次找到李老伯,希望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一纸诉状将李老伯、陈大妈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先生与被告李老伯、陈大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肖先生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两被告已将其名下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和相关产权证明交给肖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遂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李老伯、陈大妈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
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在房屋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即使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所购买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房子的产权仍然不一定会属于买方,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可能出现卖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卖”的情形。当卖方感觉自己所出售房产的价格低于当前价格时,卖方会反悔或钻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空子,将同一套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承受卖方违约的风险。二是可能会出现房产被查封的情形。有的卖方因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强制执行,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为无效,买方将承受合同无效的风险。三是买方处理房产时遇阻。当买方交付全部房款、履行完毕合同后,虽不影响其在所购房屋中居住,但若要转卖该房产时,因房产未登记在其名下,将会遇到阻碍。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可能出现房产被办理抵押、拍卖等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第四篇: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情】
孙某系千家店镇某村村民,于2008年11月8日与村民张某协商,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将坐落于旧县镇东龙湾村的五间房屋出售给孙某;孙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购房款5万元。孙某和张某在协议上签字捺手印,村委会盖章确认。买房后,孙某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并和家人一直在里面居住,但户口一直没有迁过来。2014年8月,孙某以1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龙湾村村民张某兴。2015年4月,张某将孙某作为被告、张某兴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密切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如何认定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买卖行为并没有导致宅基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同时,认定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查明以下几点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和因素: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情况,尤其要查明被告的身份关系,包括户籍状况、居住时间、随同居住的家属情况、有无其它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二是要查明房屋出让方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三是查明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对房屋有无翻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情形;四是要查明房屋出让有无经过审批、登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对房屋买卖是否知情及对宅基地使用权持何种意见。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签订后进行了实际履行,孙某对房屋进行了翻修且居住多年,后孙某又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某兴。鉴于诉争房屋连环买卖过程中,所签订合同均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孙某与张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合同经村委会同意已实际履行数年。由于张某和张某兴均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争房屋最终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实现了内部流转,并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五篇: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定金怎么处理?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军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层出不穷。首先需要澄清买房人的一个误区,很多买房人认为如果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很不利的购房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次,不论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转让,都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如不存在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一切均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最后,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购房时应多求助于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防止风险的发生。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篇:2016最新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篇:买二手房不及时过户将面临哪些风险?
梅州平远的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且已入住11年后,卖家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日前,梅州市平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肖先生的诉求,依法判决肖先生与李老伯、陈大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在规定日期内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
买房入住11年未过户起诉卖家协助过户获支持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肖先生。买卖双方还约定由李老伯协助、配合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肖先生承担。签订合同当天,肖先生就支付给李老伯50000元,随后又支付了18000元,李老伯分别出具了收据。签订合同一个星期后,肖先生收到了李老伯腾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还有《平远县城镇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收据复印件,肖先生的父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此后,肖先生外出工作多年,一直未留意当初所购房屋的过户情况,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时才发现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便多次找到李老伯,希望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一纸诉状将李老伯、陈大妈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先生与被告李老伯、陈大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肖先生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两被告已将其名下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和相关产权证明交给肖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遂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李老伯、陈大妈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
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在房屋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即使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所购买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房子的产权仍然不一定会属于买方,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可能出现卖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卖”的情形。当卖方感觉自己所出售房产的价格低于当前价格时,卖方会反悔或钻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空子,将同一套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承受卖方违约的风险。二是可能会出现房产被查封的情形。有的卖方因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强制执行,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为无效,买方将承受合同无效的风险。三是买方处理房产时遇阻。当买方交付全部房款、履行完毕合同后,虽不影响其在所购房屋中居住,但若要转卖该房产时,因房产未登记在其名下,将会遇到阻碍。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可能出现房产被办理抵押、拍卖等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第四篇: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情】
孙某系千家店镇某村村民,于2008年11月8日与村民张某协商,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将坐落于旧县镇东龙湾村的五间房屋出售给孙某;孙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购房款5万元。孙某和张某在协议上签字捺手印,村委会盖章确认。买房后,孙某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并和家人一直在里面居住,但户口一直没有迁过来。2014年8月,孙某以1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龙湾村村民张某兴。2015年4月,张某将孙某作为被告、张某兴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密切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如何认定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买卖行为并没有导致宅基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同时,认定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查明以下几点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和因素: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情况,尤其要查明被告的身份关系,包括户籍状况、居住时间、随同居住的家属情况、有无其它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二是要查明房屋出让方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三是查明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对房屋有无翻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情形;四是要查明房屋出让有无经过审批、登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对房屋买卖是否知情及对宅基地使用权持何种意见。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签订后进行了实际履行,孙某对房屋进行了翻修且居住多年,后孙某又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某兴。鉴于诉争房屋连环买卖过程中,所签订合同均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孙某与张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合同经村委会同意已实际履行数年。由于张某和张某兴均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争房屋最终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实现了内部流转,并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五篇: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定金怎么处理?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军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层出不穷。首先需要澄清买房人的一个误区,很多买房人认为如果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很不利的购房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次,不论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转让,都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如不存在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一切均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最后,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购房时应多求助于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防止风险的发生。